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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李姓市民拔智齒後導致咀嚼困難,並經常咬傷舌頭,要求牙醫診所賠償,高雄地院認定醫生未盡告知風險義務有疏失,判決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。

李姓被害人指稱,98年5月27日,前往胡姓被告經營牙醫 診所,由王姓醫生拔除右下智齒後,出現嘴唇、下巴及牙齦麻木情形,咀嚼時經常咬到嘴邊肉或舌頭而多次受傷外,右下唇區麻木感覺遲鈍症狀約持續2個月,後轉為感覺沈重、緊繃及對冷熱特別敏感,要求胡姓負責人和王連帶賠償30萬元。

胡等被告則說,原告拔牙後回診,曾說麻木的範圍有改善、變小,但仍有不適,有建議他繼續追蹤治療。王姓醫生則積極幫助其減緩症狀,並提供其他醫療協助,如補充維他命B群,多次安排轉診治療,但其並未就診,否認有醫療過失。

承辦法官指出,王姓醫生拔牙過程,沒有醫療疏失,但卻未事先告知風險,應屬未盡告知義務,卻造成病患神經損傷,堪可認定,判決被告等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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